(2015)聊东执字第2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郭贵与郭相芝、郭银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贵,郭相芝,郭银森,郭相俊,郭相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270-1号申请执行人;郭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相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银森,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相俊,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相圣,男,汉族,农民。(2015)聊东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54000元,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5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聊东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希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