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区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高某。案由:离婚纠纷。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济民终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件款15390元交付人民法院,缴纳执行费50元。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济高��区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