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字第0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丰威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058-2号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袁灶西街100号。法定代表人卞伯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卓,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丰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袁灶街。法定代表人钱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明明,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丰威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丰威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纪建华人民陪审员 周国强人民陪审员 徐 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