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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定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洛绒登巴与刘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绒登巴,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定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洛绒登巴被执行人刘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泸定民初字第145、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刚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刚银行存款745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肆仟伍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道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