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人。赵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了(2012)泽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李某支付儿子抚养费26000元(于2013年6月1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4年1月1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4年6月1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5年1月1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5年6月1日前支付6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某负担。到期后李某未履行,赵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无存款、无股权、无房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11000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3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崔红卫执行员 靳利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