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行非审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与程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灵行非审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彭嘉庆,局长。被执行人:程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程朋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灵国土资行处决字(2015)第67号《灵璧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行处决字(2015)第67号《灵璧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时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行处决字(2015)第67号《灵璧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马欣丽审 判 员 潘树平人民陪审员 卢书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梦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