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执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吴军与王妍、朱大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王妍,朱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邗执字第1657号申请执行人吴军。被执行人王妍。被执行人朱大庆。申请执行人吴军与被执行人王妍、朱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扬邗民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妍、朱大庆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军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朱大庆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邗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慧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