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民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刚与宿州市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刚,宿州市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保字第00390号申请人:李刚,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宿州市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吴向东。申请人李刚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宿州市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宿州市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李刚提供担保的皖L×××××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皖L×××××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理侠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00390-1号申请人:李刚,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中华路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3196512010433。被申请人:宿州市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道东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吴向东。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宿埇民保字第003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李刚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宿州市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李刚提供担保的皖L×××××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皖L×××××号雅阁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李梅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孙理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