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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春与被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230号原告周春。被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周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委托代理人方雪燕,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法规处工作人员。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政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吴雨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德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诉被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周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春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仲  新  建代理审判员 熊  文  超人民陪审员 ???李银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