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执字第1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孟宪前与徐建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前,徐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507-1号申请人孟宪前,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建超,男,汉族,农民,山东省沾化县泊头镇人。申请人孟宪前与被执行人徐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莘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徐建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的帐号为62×××66帐户内有存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建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的帐号为62×××66帐户内的存款50000元至莘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书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