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喜悦与孙庆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悦,孙庆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1078号原告陈喜悦。被告孙庆凯。本院受理了原告陈喜悦与被告孙庆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奚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