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忠明与被执行人陶发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明,陶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杨忠明。被执行人陶发英。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忠明与被执行人陶发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马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陶发英自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两个小孩抚养费每人300元,因被执行人陶发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忠明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陶发英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发英已外出打工,具体去向不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杨忠明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马执字第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光勇审判员 崔庆庚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天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