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万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姜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姜某某,女,1982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于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