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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万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姜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姜某某,女,1982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于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