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终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思平与犍为县迪梓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思平,犍为县迪梓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思平,男,生于1966年2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犍为县迪梓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工业集中区临港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575546-6。法定代表人:林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倩影,该公司行政经理。上诉人刘思平为与被上诉人犍为县迪梓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思平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思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思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思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铭审判员 周 全审判员 罗丹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