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聂瑞学与魏怀岭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聂瑞学。被执行人:魏怀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聂瑞学与被执行人魏怀岭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聂瑞学向本院提出本案已部分执行,其余款项不再要求执行,本案执行完毕,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6)周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王 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明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