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杨某某,男,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被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男,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陕西省咸阳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燕某某,男,陕西省铜川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312元,免收。审 判 长 路建昌审 判 员 张 博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