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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员会、湘西自治州亮洁专业家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员会,湘西自治州亮洁专业家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员会。被告湘西自治州亮洁专业家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宗清。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员会、湘西自治州亮洁专业家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该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方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已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的书面证据,根据仲裁前置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丽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龙微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