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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侯金生与刘德田、刘莎莎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生,刘德田,刘莎莎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938号原告侯金生,农民。委托代理人侯秀霞,公务员。被告刘德田,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文涛,保定市徐水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莎莎,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文涛,保定市徐水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金生与被告刘德田、刘莎莎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金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由原告侯金生负担。审 判 长  马文田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人民陪审员  王胜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