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商初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江陵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江陵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1987号原告吴江市江陵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陵西路1377号。法定代表人王训龙,该公司总公司。委托代理人申竹冰,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8号丽都花园朝北店面。负责人盛勤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颉,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江陵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江陵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江陵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江陵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江陵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