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秋菊、胡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主审人:打印份数: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791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男,1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汉族,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间房信用社职工,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李**,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胡*,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7元,减半收取628.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震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