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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秋菊、胡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主审人:打印份数: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791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男,1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汉族,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间房信用社职工,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李**,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胡*,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7元,减半收取628.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震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