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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綦钒汀与被执行人冀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綦钒汀,冀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654-1号申请执行人:綦钒汀,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冀国庆,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綦钒汀与被执行人冀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冀国庆位于莱州市海域使用权,其进行了评估和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拍卖保留价74150元接受上述财产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冀国庆位于莱州市海域使用权交付申请执行人綦钒汀以抵偿74150元的债务。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綦钒汀时起,申请执行人綦钒汀取得莱州市的海域使用权。二、申请执行人綦钒汀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