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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柳中军、柳春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柳中军,柳春孟,闫振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6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1号。负责人逄焕波,行长。委托代理人雷洪臣,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炬健,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柳中军,农民。被告柳春孟,农民。被告闫振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于2015年11月12日以担保人被告柳春孟、闫振波已替被告柳中军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柳中军、柳春孟、闫振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58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承担。审 判 长  王文强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