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邓德华与被告王明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华,王明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665号原告邓德华(邓计划),男,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明伟,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华与被告王明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王明伟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邓德华以被告王明伟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为由,申请驳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王明伟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申请本院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德华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41元,财产保全费1647元,退还给原告邓德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