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8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鸿辉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发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851-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鸿辉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法,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发文,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鸿辉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吴发文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厦门鸿辉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发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小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