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0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荣义、侯作成、李士文与承德市菁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义,侯作成,李士文,承德市菁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3893号原告李荣义。委托代理人高立君,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作成。原告李士文。被告承德市菁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化皮溜子乡化皮溜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广东,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义、侯作成、李士文与被告承德市菁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义、侯作成、李士文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荣义、侯作成、李士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5.00元减半收取5317.50元,由原告李荣义、侯作成、李士文承担。审 判 长  蒋文圣代理审判员  武雪飞人民陪审员  宋国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广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