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赵喜民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喜民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463号罪犯赵喜民。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四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喜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喜民申请撤回上诉,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3)常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赵喜民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赵喜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20.9分。本次执行财产刑四千五百元。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新郑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赵喜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喜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喜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