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与焦世东、侯晓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焦世东,侯晓燕,赵玉松,郭金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主要负责人:夏爱华,职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焦世东。被执行人:侯晓燕。被执行人:赵玉松。被执行人:郭金莹。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申请执行焦世东、侯晓燕、赵玉松、郭金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