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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与焦世东、侯晓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焦世东,侯晓燕,赵玉松,郭金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主要负责人:夏爱华,职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焦世东。被执行人:侯晓燕。被执行人:赵玉松。被执行人:郭金莹。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申请执行焦世东、侯晓燕、赵玉松、郭金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