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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9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邦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庄苏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邦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庄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977-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邦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侯群平。被执行人庄苏民,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邦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苏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庄苏民未能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邦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本金388702.5元及利息48647.40元,以上总计437349.90元。2、以437349.90元为基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庄苏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庄苏民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经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庄苏民账户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庄苏民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中无存款可供执行;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庄苏民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庄苏民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福建省邦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相关银行查询回执、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回执、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回执以及本院为申请人福建省邦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庄苏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采取了穷尽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庄苏民其他的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邦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庄苏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邦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庄苏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炳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