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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温宏日与张鸿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宏日,张鸿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温宏日,男,1991年11月1日生。被执行人张鸿儒,男,1963年9月23日生。温宏日诉张鸿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2030元。被执行人张鸿儒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