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法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温宏日与张鸿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宏日,张鸿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温宏日,男,1991年11月1日生。被执行人张鸿儒,男,1963年9月23日生。温宏日诉张鸿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2030元。被执行人张鸿儒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