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钟商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常州商隆产业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常州商隆产业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商初字第1204号原告中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4层。法定代表人王淑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常州商隆产业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丁香路51号。法定代表人吴道元,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商隆产业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商隆产业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金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