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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阳江市金至尊娱乐有限公司与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斗牛维生素饮料有限公司、广东名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良柱、伍世权、黄健红、陈明开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江市金至尊娱乐有限公司,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斗牛维生素饮料有限公司,广东名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良柱,伍世权,黄健红,陈明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金至尊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新江东路263号。法定代表人:李良柱,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东风三路220号。法定代表人:林进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广东斗牛维生素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银岭科技产业园C2-1。法定代表人:黄健红,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广东名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银岭科技产业园C2-1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开,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李良柱,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区。原审被告:伍世权,男,19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原审被告:黄健红,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原审被告:陈明开,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上诉人阳江市金至尊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斗牛维生素饮料有限公司、广东名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良柱、伍世权、黄健红、陈明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江市金至尊娱乐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阳江市江城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不能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原审被告在与被上诉人订立的抵押担保合同、保证合同中均约定双方如发生纠纷向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确认为有效,并无不当。本案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应属原审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只有在具有该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无效。而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和相关情况,因此,上诉人主张为无效,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德森审 判 员  张 正代理审判员  冯俊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蕙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