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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2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赵冬玉、袁学胖与长沙市雨花区金兆阳门业加工厂、宁小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冬玉,袁学胖,长沙市雨花区金兆阳门业加工厂,宁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232-1号申请执行人赵冬玉,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袁学胖,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金兆阳门业加工厂,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侯照社区友谊组李畅萍房屋。负责人宁小红。被执行人宁小红,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雨花区金兆阳门业加工厂经营者。申请执行人赵冬玉、袁学胖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金兆阳门业加工厂、宁小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29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3���(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3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24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金兆阳门业加工厂、宁小红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317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