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0041号原告倪某某,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许某某,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峰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东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