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陶淑玲诉被告王丛吉、李颖、第三人魏淑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淑玲,王丛吉,李颖,魏淑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334号原告:陶淑玲,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吉林市昌邑区嘉域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丛吉,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颖,女,198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第三人:魏淑霞,女,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淑玲诉被告王丛吉、李颖、第三人魏淑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淑玲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淑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陶淑玲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人民陪审员 渠艳玲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