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洪升、傅艳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洪升,傅艳国,闫友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洪升。被执行人傅艳国。被执行人闫友田。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洪升、傅艳国、闫友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诸昌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泽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