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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胡宝明与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刘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明,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刘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胡宝明,被执行人: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名嘉西路法定代表人:刘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传华,胡宝明申请执行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刘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德中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主要财产位于齐河县,且其财产多数已被齐河县法院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胡宝明申请执行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刘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案号为(2015)德中执指字第28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金明审判员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