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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井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云山与石家庄市兰通综合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井执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山。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兰通综合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伟红,该公司总经理。李云山与石家庄市兰通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3)井民二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