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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景泽诉杨昆、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泽,杨昆,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王景泽被执行人杨昆,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景泽与杨昆、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商初字第2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杨昆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已经被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昆、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昆、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龙执字第56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