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罗春与姚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罗春。被告姚乾。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春诉被告姚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春负担。审判员 曾昭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