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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终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万斌与山东桓台建设有限公司、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万斌,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万斌,男,汉族,江苏省建湖县钟庄镇双岗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宋卫卫,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以东、港北二路以北。法定代表人:罗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建筑商城**号。法定代表人:逯志军,总经理。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涛,山东众城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素玲,山东众城清���(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万斌因与被上诉人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万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卫卫,被上诉人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素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辉代理审判员  崔海霞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