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终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万斌与山东桓台建设有限公司、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万斌,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万斌,男,汉族,江苏省建湖县钟庄镇双岗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宋卫卫,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以东、港北二路以北。法定代表人:罗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建筑商城**号。法定代表人:逯志军,总经理。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涛,山东众城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素玲,山东众城清���(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万斌因与被上诉人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万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卫卫,被上诉人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素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辉代理审判员 崔海霞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