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终字第9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与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张×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9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丙坚,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占武,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二十七元,由郑×负担四千六百一十六(已交纳);由张×负担三百一十一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二十七元,由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惠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