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余世禄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世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始法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世禄,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上犹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27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始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始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世禄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始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世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O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世禄伙同余世祥、陈学丰、刘新华、徐育生(均另案处理)、陈强(在逃)乘坐四辆摩托车窜到始兴县石人嶂邓某2的选厂外,刘新华在其摩托车上取出砍刀,与徐育生等五人走进工棚,对看守钨砂的朱某、邓某1采取持刀威胁、捆绑的方式,并撬开工棚里面的门锁,将放在里面的三百二十三点五公斤钨砂背到石人嶂马路边,先叫路过的货车司机张某运到深渡水乡横岭下村,后搬上在下村等候的钟某的农民车,再运到太平镇石俚坝钟某家藏好,最后于2003年11月3日运到陈学丰家中。公安机关于2003年11月5日在陈学丰家中追缴到钨砂十二包,重三百二十三点五公斤,后返还邓某2。经始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钨砂价值人民币三千七百二十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同案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出示照片给被告人辨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世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世禄辩解其哥哥余世祥当晚是叫其去偷钨砂,其只是在工棚外面参与了背钨砂的行为,没有进入工棚内,也不知道其所背的钨砂是抢劫到的。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世禄伙同余世祥、陈学丰、刘新华、徐育生(均已判决)、陈强(在逃)乘坐四辆摩托车到始兴县石人嶂邓某2的选厂外,刘新华在其摩托车上取出砍刀,与徐育生、余世祥、陈学丰、陈强、余世禄等五人走进工棚,对看守钨砂的朱某、邓某1采取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并撬开工棚里面的门锁,将放在里面的323.5公斤钨砂背到石人嶂马路边,先叫路过的货车司机张某运到深渡水乡横岭下村,后搬上在下村等候的钟某的农民车,再运到太平镇石俚坝钟某家藏好,最后于2003年11月3日运到陈学丰家中。公安机关于2003年11月5日在陈学丰家中追缴到钨砂12包,重323.5公斤,同月11日返还邓某2。经始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钨砂价值人民币372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一、书证(一)立案报告表,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的立案情况。(二)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余世禄于2015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余世禄的自然身份情况。(四)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余世禄没有犯罪前科和劣迹;因本案事实,同案人余世祥、陈学丰、刘新华等人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二、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始兴县石人嶂矿区500中段选厂的山洞内,邓某1的睡床上摆着一根绳子,朱某的床上摆放着两根绳子、床下摆放着电线和白色胶带,木门挂锁被撬开。三、鉴定意见始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始价认(2003)字(8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出纯度为50度的323.5公斤钨砂价值人民币3720元。四、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邓某1的陈述,证实其与朱某在守钨砂,睡到凌晨3点多,被人弄醒了,有人用刀架在其喉咙位置,有人正在捆绑朱某,把他的手、脚绑在床上,用一条毛巾塞到他口中,再用透明胶封住嘴巴,接着再来绑其,那些人说“不要喊,喊就砍死你”,其不敢动,于是那些人用尼龙绳绑住其脚腕,用电线绑住小腿,用棕绳绑住手腕,用一块布塞到口中,用透明胶封住嘴巴。其动了一下,有一个人就用刀背砍了一下其左膝盖下面,并说“你再动我就把你的耳朵割下来”,然后他们用棉被盖住其的头,叫其拿钥匙,其说没有,他们就搜其,没搜到,他们就把床搬开,撬开门锁,进去搬了400多公斤钨砂。(二)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其和邓某1守选厂,凌晨3点左右,来了五个人用胶布堵住他的嘴,用绳子把他的手和脚捆起来绑在床板上,并叫他不要看他们,如果看就一刀砍死他,其中一人看住他,四个人一起去绑邓某1,后把选厂砂库的锁撬开,把里面的钨砂背走。五、证人证言(一)证人张某证实,2002年10月28日早上在石人嶂被一个江西人拦下,帮他们装了十多包钨砂出矿区,后转到另一辆车上,对方给了其6O元运费。(二)证人谈某证实,其是石人嶂保卫科经济民警,2002年10月28日凌晨一点多有四辆摩托车进入矿区,凌晨五点先出来二辆摩托车,中间是张某的小车,后面又是二辆摩托车。(三)证人陈某1证实,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余世祥提议叫其邀几个人去石人嶂抢钨砂,后陈强、陈学丰、陈某4、刘新华、“徐某2”(徐育生)先后各开一辆摩托车来到其家商量怎样去抢钨砂,陈某4搭着其跟着他们行至刘家山路口时俩人说好不去,然后掉头走了。第二天,余世祥及其弟弟、陈强说在石人嶂抢了差不多一吨钨砂。(四)证人钟某证实,2002年10月的一天下午,陈学丰跟其讲好晚上到石人嶂装运他收到的钨砂,其在锅洞村路边等,晚上陈学丰坐一部农民车过来,还有几个人开着四辆摩托车,后将七、八袋钨砂搬到其车上运到其老屋,一个月后将钨砂装到陈学丰家里。(五)证人刘新华证实,钟某在2003年11月5日晚上装了一些东西到其家闲屋。六、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一)同案人余世祥的供述,2002年11月27日下午陈强找其商量,说想去矿区搞点钨砂,其告诉陈强,邓某3那里有钨砂,并由两个人看守,告诉了他看守人员休息的地点。当晚陈强叫了陈学丰、刘宝宝(刘新华)、徐育生过来,他们骑了四辆摩托车过来,玩到凌晨,他们四个人以及其、其叫上弟弟余世禄共六人直接往邓某3的选厂去,刘宝宝带了三把刀,其中陈学丰、刘宝宝、徐育生手持砍刀,每人拿了一把电筒,进入选厂后,见有两个人在睡觉,陈强、陈学丰、刘宝宝、徐育生上前用刀逼住他们,用在现场找到的绳子将他们俩捆起,用胶布封住嘴巴,其和余世禄担心有人认出,就在外望风,过了十分钟左右,徐育生叫他们俩兄弟进去背钨砂,进去看到刘宝宝、陈学丰各持一把刀各逼住一个人,那两个人的手脚已绑住了,其和徐育生、陈强各先背了一包钨砂到马路边,倒回来时徐育生叫余世禄一起背,四个人背了两个来回,陈学丰、刘宝宝和其又各再背了一包到马路边,他们四个人再倒回并绑牢固那两个人,出来后陈学丰打电话给钟某来装钨砂,刚好一部车过来,其认识那个姓张的司机,拦下并讲好运费60元,装到石人嶂下村,把钨砂搬到钟某的车上,并装到钟某家老房子里下了货。(二)同案人陈学丰的供述,2002年10月28日傍晚,其老表陈强叫其开车去装“黑货”(来路不明的钨砂),其叫他和钟某联系,听到陈强对钟某说“到时打电话你就开车来”,在顿岗桥头“宝宝”、徐某2等人说去偷钨砂,当晚其与陈强、“宝宝”、徐某2、两个江西人共六个人骑车去石人嶂,其中“宝宝”搭着一个江西人,徐某2搭着另一个江西人,“宝宝”的摩托车上带着两把刀具,进入一个工棚里,里面睡着两个看守的人,刘新华、陈强各持一把刀顶住一个人,江西人(A)拿着手电筒进入工棚,其与徐某2用在地上捡到的绳子绑着看守人员的手脚,江西人(A)去撬门锁,江西人(B)就去按住门里面那个人,撬开门锁后,陈强、刘新华持刀各看住一个人,其余四个人就去背钨砂,其与江西人(B)后来也替换陈强、刘新华持刀进行看守。背了估计有十二、三包钨砂,江西人(A)拦到一辆车装出去矿区,运费60元,后搬到钟某的车上,并运到他家老屋。(三)同案人刘新华的供述,2002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其与陈某5丰、陈强、生宝及两个江西人在石人嶂抢劫十多包钨砂。当晚先在一个人顿岗家里聊天至23时,江西人便说“出发”,大家开了四辆摩托车到达石人嶂矿区,陈某5丰说有人看守怎么抢。江西人说既然来了,要不就绑住看守。之后,两个江西人各拿一把刀架在看守钨砂的人员颈部,陈强、陈某5丰、生宝上前用在地上捡到的绳子绑住看守钨砂的人,陈强、陈某5丰看住被绑的人,生宝和两个江西人就去背钨砂,其用电筒照着他们。抢到钨砂后,拦下一辆农民车装运钨砂到检查站外,并打电话叫钟某开车来接应。(四)同案人徐育生的供述,2002年10月的一天晚上,陈强找其去搬东西,说会给其两、三百元,其就跟着陈强到了顿岗桥头,看到陈学丰、宝宝、老表等人,有人说“走哟走哟”,大家开着摩托车到了石人嶂那两个江西人的屋子,两个江西人说出去看一下,半小时他们回来后,大家就开着摩托车去了一个钨砂场,其与陈学丰、余世祥、余世禄等人进去工棚,看见陈强、刘新华持刀劫持看守人员,余世祥、余世禄进行捆绑看守人员,过了十几分钟,他们就抬着钨砂出来并搬上了一辆汽车。(五)被告人余世禄的供述,200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九点,余世祥带着四个男子到其住处,并跟其说去开工(指偷钨砂),其带了几个蛇皮袋子,随后他们六个人骑着四辆摩托车到了石人嶂坑口,因坑口有个检查站,其与余世祥担心被认出来,就下车并走小路,其与四个人继续开车上去,大家汇合后,余世祥叫其望风,有人来了就喊他们,他带着其他四个男子继续往钨砂矿井口去,一个小时后,余世祥叫其过去背钨砂。第二天其听他们说这钨砂是抢来的,还用刀劫持两个看守钨砂的工人,并将他们捆绑起来。一起去的六个人中,只有其与哥哥余世祥是江西人。当时其与哥哥余世祥在石人嶂矿区上班,对矿区环境比较熟悉。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世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世禄辩解其不知道是去抢劫,其是参与偷钨砂,且没有进入工棚,经查,被告人余世禄及其哥哥余世祥是参与抢劫的两名江西籍人员,余世祥证实与余世禄进入了工棚内,其他同案人陈学丰、刘新华、徐育生指认两名江西人均参与了抢劫,并分别实施了捆绑、看守、撬门锁、背钨砂的行为,并有被害人陈述、书证及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其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余世禄受他人邀集参与作案,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余世禄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世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余世禄因本案事实被羁押3日,应予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交。)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雷武锋审判员 卢德和审判员 赖丽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根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