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胡某等人寻衅滋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胡某甲,李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8月17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内黄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明恩,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甲,男,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胡某甲、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暴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张明恩、被告人胡某甲、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骑摩托车与乘坐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杨某因过路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胡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胡某甲,让在其岳父家玩耍的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告人李某出门等候,被告人胡某骑摩托车回家带上被告人胡某甲、李某追赶被害人杨某,被告人胡某随手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打向被害人杨某的头部,被告人胡某甲、李某对被害人杨某拳打脚踢,与被害人杨某同行的被害人杨某甲(杨某妹妹)、张某(杨某妻子)上前拉架时也被三被告人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杨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胡某甲、李某共同赔���被害人杨某、杨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被害人方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胡某甲、李某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胡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24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胡某甲、李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胡某、胡某甲、李某的供述;2、被害人杨某、杨某甲的陈述;3、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及照片;5、胡某、韩某手机通话记录;6、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书证:被告人胡某的抓获证明、被告人胡某甲、李某投案笔录及证明;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胡某前科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调解书及赔偿款收据、撤诉书;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胡某甲、李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甲、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胡某甲、李某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2日折抵刑期1个月零2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二、被告人胡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秀文审 判 员 李林生人民审判员 赵彦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