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017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钱冰凌与孙明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752-1号申请执行人:钱冰凌,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孙明芝,女,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钱冰凌与被执行人孙明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孙明芝名下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