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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62号原告苏某,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姚某,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苏某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才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