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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成功与陈超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984号原告陈成功,男,汉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特巡警大队警员。委托代理人许成强,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勋,男,汉族。上列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陈成功承担。审判员  石兰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