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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华与李秀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312号原告周华,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被告李秀梅,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与被告李秀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撤回对被告李秀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华负担。审判员  黄奉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