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初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初某,女,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被告:丁某,男,1982提1月9日生,现被羁押于河北省沧州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初某负担。审判员 白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桑成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