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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第9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莉莉一案变更诉讼程序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莉,时俊俊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第953-1号原告王莉莉,女,汉,1994年11月1日出生,住新蔡县李桥镇周庄村委西罗庄,身份证号码:412828199411013922被告时俊俊,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住新蔡县李桥镇狮子口村委湾枣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010083938原告王莉莉诉被告时俊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罗振学审 判 员  蔡青锋人民陪审员  郭建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