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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2319、0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孙乃武、龚建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2319、025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朝阳南街2号。负责人XX,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乃武。被执行人龚建梅。被执行人刘德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乃武、龚建梅、刘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射商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孙乃武、龚建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484672.26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11月30日的利息22229.87元;分别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本金533936.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8%计算;以本金2128505.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8%计算;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计算)。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对被告孙乃武、龚建梅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射阳县城城中花园A区1-9#、2-9#(房产证号为射房权证合城字第××号、抵押担保债权数额100万元;1-10#、2-10#(房产证号为射房权证合城字第××号、抵押担保债权数额100万元);1-11#、2-11#(房产证号为射房权证合城字第××号、抵押担保债权数额100万元);1-12#、2-12#(房产证号为射房权证合城字第××号、抵押担保债权数额100万元)房屋,在上述给付义务范围内,在不超过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刘德军对被告孙乃武、龚建梅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中的归还本金8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11月30日的利息4960元;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2%计算)部分,在被告孙乃武、龚建梅用于抵押的房产处置价款不足以偿还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分别于2015年9月29日、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资产正在处置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资产正在处置之中,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商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王 樵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庆美 来源: